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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5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检察院终于和解了 正义网

admin 2025-12-05 182

2007年11月,赵金玉到济宁某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师学院)工作,负责学校桌椅、门窗的维修,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800元,按月支付。2013年10月,赵金玉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当年11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院方仍然一直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赵金玉工资。

2015年9月,学院领导宣布从当月起不再聘用临时工,院方将按照一定标准给赵金玉等人发放遣散费用。赵金玉不同意技师学院提出的方案,并于2015年11月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赵玉金的申请,赵玉金不服,将技师学院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以赵金玉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保护劳动权益理由不当等为由驳回了赵金玉的诉讼请求。赵金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赵金玉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金玉的再审申请,对再审结果,赵金玉依然无法接受,为了要一个说法,赵金玉向济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这起劳动纠纷已经接近5年了,时间长,矛盾深,赵金玉也因该案诉讼并信访多年。”说起这个案件,承办检察官郑晓东感触很深,他说,为寻求纠纷解决的利益平衡点,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检察人员做了大量工作。“考虑到老人年龄大了,我们专程赶到老人的居住地兖州区与对方见了面,听取老人的意见,了解老人的真实想法,并与兖州区检察院的干警到技师学院走访,了解情况,听取学院的想法和意见。”郑晓东说,在充分沟通后,检察人员及时指出了双方存在的问题:技师学院在与申请人赵金玉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存在向赵金玉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申请人赵金玉也存在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保护劳动权益的维权超时效、诉求过高等问题,双方均表示了接受。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济宁市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查明事实,力争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5月22日,公开听证在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举行。听证中,听证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围绕焦点问题,组织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了更深层次的反思,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学校补助赵金玉一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赵金玉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听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了感谢。赵金玉老人更是一遍遍的表达自己的感谢之情,他说,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自己多年的“心病”好了,终于能回归安宁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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